2009年6月23日我办接铁路医保《关于降低驻粤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的通知》、《关于将“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纳入驻粤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治疗管理的通知》、《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驻粤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治疗管理的通知》、《关于扩大驻粤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的通知》、《关于降低驻粤基本医疗保险医用内置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社保函[2009]26、27、28、29、30号),根据通知精神对新年度医保政策进行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定项目管理的调整
(一)急诊留观观察:超过72小时不能作留观结算
(二)门诊特殊病种:
由原来的4种病种增加纳入9种病种,现共有13种病种(详见社保函[2009]29号文)。
1、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原有]
2、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原有]
3、肝硬化[原有]
4、不需住院治疗的精神病[原有] (我院无确诊资格)
5、肺心病
6、风心病
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8、浸润性肺结核
9、多发性骨髓瘤
10、重症肌无力
11、多发性硬化
12、肝豆状核变
13、系统性硬皮病
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准入标准的患者经专科医生确诊后,由专科医生填写《广州市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证明书按病种分类填写),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核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手续。
(三)门诊特殊治疗:
由原来的3种病种增加纳入2种病种,现共有5种病种(详见社保函[2009]27、28号文)。
1、恶性肿瘤患者的化疗、放疗(原有)
2、肾透析治疗(原有)
3、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原有)
4、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5、血友病
凡符合“门诊特殊治疗”准入标准的患者经专科医生确诊后,由专科医生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核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门诊特殊治疗”的有效周期,按社保年度标准计算: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无论在一个社保年度任何时间申请,下一个社保年度必须重新申请(也就是第二个年度的7月1日就要重新申请)。
(四)门诊特殊检查:CT、ECT、核磁共振(使用医院统一检查申请单)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病种范围,维持不变,申办流程与广州医保相同:
1、糖尿病
2、高血压病
3、冠心病
4、帕金森病
5、类风湿性关节炎
6、系统性红斑狼疮
7、精神分裂症(我院无确诊资格)
三、个人自付比例的调整
(一)降低退休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
1、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级医院为由原来的1400元调整为1000元
2、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急诊留院观察、家庭病床、特殊病种):由原
来的14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降低医用内置材料自付比例
1、驻粤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疾病需要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心脏起博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先自付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30%。
2、离休人员、“老工人”当次住院使用使用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所发生的费用,2.5元万以内(含2.5万元),列入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费用中支付;2.5万元以上部分,个人自付由原来的40%调整为20%。
以上为铁路新年度医保政策规定调整。
医保办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