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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住院须知

2013-07-22 08:14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1、医保病人凭医保卡、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按规定交3000元以上押金。

1)入院时医保卡或身份证不齐者,应先告知有医保身份,并在入院后请尽快携身份证、医保卡到入院处办理身份核对手续。

2)住院期间需更改费别者,要尽快到入院处办理查核、更改手续。

2、医保病人凭医保卡、身份证办理出院手续。

1)跨月住院,因单位欠交保费而不能在市医保系统正常结算者,根据市医保中心规定,先自费结算。再凭收据、收费清单,到梅东路28号市医保中心报销。

2)因交通事故等原因住院治疗者,请尽快携《责任认定书》、身份证、医保卡,到门诊大楼七楼医保办,咨询结算方式。

3)已申请了《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的病人,病情需要

住院治疗期间,不能同时进行《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

4)病人如果从本市其他医院转入我院时,应先办理对方医院结算手续,

并且对方医院结算日期不能与入我院日期重叠。如果重叠一定要对方医院修改日期,否则在我院只能自费结算。

5)病人病情达到出院标准就要出院或转下级医院康复,如不出院,按照

医保中心规定要停止“医保结算”,按“自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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