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版本:V1.0
更新日期:2025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2025年7月1日
导言
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说明了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包括总院、鹤洞分院、南沙医院,以下简称“我们”或“医院”)如何处理和保护个人信息。
本政策中,我们将接受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个人称为“您”。本政策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及保护均针对医院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是我们向您提供医疗服务业务所使用的信息化工具,主要包括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电子病历系统(EMR,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S,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PACS,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s),主要为医生和患者提供医院医疗收费、门诊就诊、住院、药剂业务、电子病历病案、影像、检验等业务,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管理及各种服务。
我们努力以简明、清晰、易于理解的方式展现本政策。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本政策中的关键定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的相关定义为基准,针对我们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关补充,若有不一致之处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规定为准。
为帮助您全面了解我们在收集、使用、存储及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政策和做法,明确您对个人信息享有的相关权利,我们通过本指引向您说明以下核心内容:
1. 我们将逐一说明收集的您的个人信息类型及其对应用途,帮助您明确在使用某一特定功能时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别、使用目的及收集方式;
2. 对于部分功能所涉及的敏感个人信息(如医疗健康、生物识别、身份信息等),我们将在征得您的明示同意后方予以处理;
3. 除非事先取得您的明示授权,或为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护重大公共利益、用户合法权益或系统运行安全的必要情况下,我们不会主动向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共享、转让您的个人信息。在确有共享、转让必要时,我们将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以识别潜在风险和采取保障措施;
4. 我们不会主动从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以外的第三方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如因业务发展确需获取,我们将在获取前向您明示信息来源、类型及使用范围,并依法征得您的明示同意;
5. 您有权通过本指引中列明的方式行使对个人信息的相关权利,包括查阅、更正、复制、删除个人信息,撤回同意、注销账户以及提交投诉举报等;
6. 为向您提供服务并保障账号与系统安全,医院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可能需要申请访问某些设备权限,我们将在您授权同意后再行使用;
7. 即使我们获得了相关敏感权限,也并不意味着我们会默认或持续收集相关信息。我们仅会在必要的范围内、在您使用相关服务或功能期间,依据本指引收集与使用相应信息,并确保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如您想了解更加详尽的信息,请根据以下索引阅读相应章节。如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一.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二. 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三. 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四. 我们如何存储及跨境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五. 我们如何保障您的个人信息主体权益
六. 我们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七. 我们如何更新本政策及法律适用
一.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1.1. 在您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服务的过程中,我们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如下方式收集、使用您在使用服务时主动提供或因为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个人信息。我们自动采集个人信息的频率是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所必需的最低频率。如果我们要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它用途,或基于特定目的将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我们将以合理的方式向您告知,并在使用前再次征得您的同意。
业务场景 | 处理目的 | 个人信息类型 | 拒绝处理的后果 | 涉及信息系统 |
挂号 | 帮助您完成注册和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等功能 |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用于实名认证)等 | 若不提供这类信息,您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我们的服务。 | 挂号系统 |
线上门诊 | 帮助您浏览包括医院信息、科室信息、医生信息,进行病情或健康咨询、报告解读、检验检查开单等服务 | 姓名、就诊卡号、身份证号、身高、体重、过敏史、既往病史、症状描述、复诊资料等 | 若不提供这类信息,您可能无法正常开展线上诊疗等服务。 | 互联网医院 门诊系统 居家护理等 |
开具处方 | 帮助您完成线上开具处方、线上购药 | 姓名、手机号码、详细收货地址等 | 若不提供这类信息,您可能无法完成线上开具处方、线上购药服务 | 互联网医院 门诊系统 |
复诊续方 | 帮助一年内在我院线下就诊过的复诊患者提供续药服务 | 姓名、性别、手机号码、详细收货地址等 | 若不提供这类信息,您可能无法完成复诊续方服务 | 互联网医院 门诊系统 |
咨询 | 帮助您完成线上药师咨询、护理咨询服务 | 姓名、性别、身高、体重、过敏史、既往病史、症状描述、复诊资料等 | 若不提供这类信息,您可能无法完成线上咨询服务 | 互联网医院 |
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服务中的第三方服务 | 帮助您完成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服务中的第三方服务的功能 |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等 | 拒绝提供该信息仅会使你可能无法使用第三方服务,但不影响你正常使用医院信息系统的功能。 | 医院使用的各信息系统 |
客户服务 | 根据您的诉求(如提起投诉、申诉或进行评价时),为您提供和记录客户服务 |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地址、手机号码、通信记录、身份证信息等 | 如您拒绝提供上述信息,我们可能无法向您及时反馈投诉、申诉或咨询结果 | 智慧医疗小程序,医院服务号等 |
支付 | 帮助您购买相应的医疗服务 | 您的第三方支付帐号(例如支付宝账号、微信支付帐号)、健康卡信息等 | 如您拒绝提供上述信息,您可能无法购买相应的医疗服务 | 扫码支付,医保门诊统筹,医保个账结算,二次报销 |
1.2.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处理您的相关个人信息而无需征求您的同意: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 与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 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职责所必需;
(4)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5) 为订立、履行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6)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7) 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您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请您理解,我们向您提供的功能和服务是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如果某一功能或服务未在前述说明中告知收集、使用您的信息的处理规则,我们会通过页面提示、交互流程、网站公告等方式另行向您告知信息收集的范围、目的及方式,以征得您的同意。我们尽可能全面、完整、及时地向您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情况,若您发现我们的披露存在错误或遗漏,请通过本政策约定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1.4. 请您注意,目前医院不会主动从医院外的第三方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如未来为业务发展需要从第三方间接收集您个人信息,我们会在收集前向您明示您个人信息的来源、类型及使用范围,如医院开展业务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超出您原本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的授权同意范围,我们将在处理您的该等个人信息前,征得您的明示同意。此外,我们将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要求第三方保障其提供的信息的合法性。
二. 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2.1. 委托处理
我们会委托授权合作伙伴处理您的个人信息,以便授权合作伙伴代表我们为您提供某些服务或履行职能。我们仅会出于本政策明确约定的目的委托其处理您的信息,授权合作伙伴只能接触到其履行职责所需信息,且我们将会通过协议要求其不得将此信息用于其他任何超出委托范围的目的,并要求其采取安全措施保障您的信息安全。如果授权合作伙伴将您的信息用于我们未委托的用途,其将单独征得您的同意。目前,我们委托的授权合作伙伴包括以下类型:
(1) 我们会委托软件服务提供商为本应用提供开发、运维、优化、升级技术服务以及其他与本应用软件相关的技术支持,您通过本应用产生的注册信息(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会存在该供应商服务器中;
(2) 我们会委托服务供应商存储本应用服务中产生的数据和信息,其中也包括您使用本应用过程中的个人信息;
(3) 我们会委托电信服务商使用您的手机号码向您发送短信验证码,以便您完成注册和登录;
(4) 我们会委托具备恰当资质的实人认证供应商为您提供实人认证服务,以便您完成登录认证,您通过本应用产生的实人认证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会存在该供应商服务器中;
2.2. 共享
我们不会与除本医院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共享您的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1)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共享您的个⼈信息;
(2) 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或司法裁定,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例如,传染病的上报、儿童虐待案件等;
(3)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为保护您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时,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4) 仅为实现本政策中声明的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可能会与医院信息系统厂商及其他医院系统等第三方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例如,当您的病情需要更专业的病理检测或影像诊断时,我们会将您相关的病历资料、检查影像等个人信息共享给承担医疗服务外包的专业机构,从而获得更精准的诊断报告。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的合作伙伴无权将共享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5) 我们可能会向合作开展医疗健康研究项目的研究机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前提是该研究已获得相关主管单位的批准,且研究方案已获得批准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6) 对我们与之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我们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管理制度、本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2.3. 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除本医院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形除外:
(1)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转让您的个⼈信息;
(2) 在医院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等原因需要转让个人信息的,我们会向您告知相关情形,并要求新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履行本政策及其他法定义务,否则我们将要求该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2.4. 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形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 获得您明确同意或基于您的主动选择,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信息;
(2) 基于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露您的个⼈信息。
(3) 我们保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我们收到上述披露信息的请求时,我们会要求披露请求⽅必须出具与之相应的有效法律⽂件,例如,传票或调查函,并对被披露的信息采取符合法律和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
2.5. 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在以下情形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1) 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履行法定义务或法定职责所必需;
(2) 为订立、履行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3) 为维护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所必需;
(4) 为应对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重大合法权益所必需;
(5) 为实现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司法或行政执法目的所必需;
(6) 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你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3.1. 我们一直都极为重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为此我们采用了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及配套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等多层面保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方面,我们设立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保护和管理个人信息;
(2) 数据安全收集方面,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确认数据收集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识别并以清晰、准确的方式告知用户以征得同意,同时对用户的授权同意采集行为进行日志记录;采用敏感识别工具对收集的用户数据进行分类分级,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设置不同等级的安全策略;采用技术措施对收集或产生数据的来源方进行身份识别,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和抗抵赖性;
(3) 数据安全传输方面,使用安全通道传输个人信息,并通过合适的加密算法进行安全加密,确保数据传输过程中个人信息的秘密性和完整性;
(4) 数据安全存储方面,采用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针对数据分类分级结果采取不同的信息存储策略;采用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针对数据分类分级结果采取不同的信息存储策略;个人敏感信息需加密存储,确保数据安全使用规范能够落实到位;针对存储有个人信息的数据库加强权限控制与安全审计;定期对个人信息进行备份与恢复,确保个人信息在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完整性;
(5) 数据安全处理方面,实施严格的数据权限控制机制,采取多重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尽力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访问个人信息,并确保能够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监控,避免数据被违规访问和未授权使用;同时要求可能接触到您个人信息的所有人员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6) 建立审计机制,对数据进行监控与审计,防止您的个人信息遭遇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人为或意外的损坏或丢失;
(7) 安全认证方面,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我们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已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同时我们与监管机构、第三方测评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协调沟通机制,及时抵御并处置各类信息安全威胁,为您的信息安全提供全方位保障。
(8) 医院会定期对管理人员、医护人员等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9) 其他实现数据安全保护的措施。
3.2. 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未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或受到法律的允许。
3.3. 网络环境并非绝对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或担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任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4. 您知悉并理解,您接入我们的服务所用的系统和通讯网络,有可能因我们可控范围外的因素而出现问题。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复杂密码、定期修改密码、不将自己的帐号密码及相关个人信息透露给他人。
3.5. 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告知: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对于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我们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情况。
3.6. 请注意,您在使用我们服务时自愿共享甚至公开分享的信息,可能会涉及您的敏感个人信息。请您更加谨慎地考虑,是否在使用我们的服务时共享甚至公开分享相关信息。若您需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帮助您删除您指定的内容。
3.7. 若您发现您的个人信息泄露时,请您立即通过本政策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以便我们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 我们如何存储及跨境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4.1. 原则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您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2. 对于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我们的保存期限为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之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并严格遵守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
4.3. 鉴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我们可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强制性保存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最短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例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规定,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4.4. 在保存期限届满、您的个人信息已经不再需要用于实现本政策规定的目的和用途、也无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时,我们将采取合理步骤以安全的方式删除或匿名化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4.5. 为提升粤港合作医疗便利化服务水平,促进港澳—南沙医疗融合,我们可能与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校、科研机构或医学院合作探索科研、疾病与健康管理、医疗数据互通。在此情况下,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受到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访问。对此,我们将另行获得您的单独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的情形下使您的个人信息得到足够保护:
(1) 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向境外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2) 以书面形式另行征求您的明示同意,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得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足够同等的保护;
(3) 确保境外接收方提供通畅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响应通道,确保您可以就境外接收方所处理的您的个人信息行使“五、我们如何保障您的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中所述的权利,或者发起投诉和建议。
五. 我们如何保障您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做法,我们保障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1) 访问您的个人信息:您有权访问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
(2) 更正您的个人信息:当您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您可以联系我们并有权要求我们做出更正。
(3) 删除您的个人信息: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 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
3)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 如果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我们不再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
(4) 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通知从我们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单独同意。当您从我们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
5.2. 您如何行使您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我们设立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处理您的投诉和建议。如您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疑问、投诉或建议,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联系我们:
(1)通过电话020-81048088与我们联系;
(2)将你的问题发送至gzsyhosp@163.com;
(3)邮寄寄到如下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1号行政楼8楼信息中心 张家增 收,邮编:510000。
5.3.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反馈后,尽快审核所涉问题,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处理完成。对于复杂的请求,我们可能会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会提前通知您并说明原因。收到您的请求后,我们将首先验证您的身份,并根据您的请求类型(如访问、更正、删除等),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流程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我们将保持与您的沟通,及时告知处理进展和结果。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处理您的请求,我们将向您解释原因,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或建议。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2)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3) 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4)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无法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5) 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六. 我们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6.1. 我们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您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服务前,应事先取得您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若您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你对你所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有相关疑问时,请通过本政策6.2中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6.2. 对于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服务而收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未成年人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共享、转让或披露此信息。
6.3. 若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我们会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6.4. 特别地,若您是14周岁以下的儿童,我们还专门为你制定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儿童及其监护人在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完成账号注册前,还应仔细阅读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专门制定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只有在取得监护人对《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同意后,14周岁以下的儿童方可使用医院信息系统服务。
七. 我们如何更新本政策及法律适用
7.1. 我们的政策以及具体产品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可能变更。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按照本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将会通过弹出窗口、公告等方式在我们的网站上发布修订后或更新后的政策,并重新取得您的同意。
7.2. 对于重大变更,我们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包括对于某些服务,我们会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说明本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
7.3. 本政策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 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个人信息的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 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破产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3) 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 第三方供应商合作发生变更时;
(5) 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6) 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化时;
(7)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8) 其他可能对您的个人信息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
7.4. 我们将在本政策修订或者更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政策的变更告知。
7.5. 如果您在本政策更新生效后继续使用我们的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更新后的政策并愿意接受更新后的政策约束。
7.6. 我们还会将本政策的旧版本存档,供您查阅。
7.7. 本政策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排除适用冲突规则。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版本:V1.0
更新日期:2025年6月15日
生效日期:2025年7月1日
导言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包括总院、鹤洞分院、南沙医院,以下简称“我们”或“医院”)致力于保护使用我们产品和服务的儿童(指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基础之上,我们专门制定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来保护儿童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本政策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旨在向监护人(以下简称“您”)和儿童说明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存储和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以及我们为您与儿童提供的访问、更正、删除和保护这些信息的方式。
本政策的适用:
本政策为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基础上制定的特别规则,当本政策与医院《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条款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本政策将优先适用。本政策未载明之处,请参照适用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儿童监护人特别说明:
如果您是儿童的监护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和选择是否同意本政策。为了维护您孩子的合法权益,我们希望您可以协助我们,确保您的孩子在您的同意和指导下使用我们的产品及服务和向我们提交个人信息。我们将根据本政策采取特殊措施保护我们获得的您孩子的个人信息。如果您不同意本政策的内容,请您要求您的孩子立即停止访问和使用我们的产品及服务。
儿童特别说明:
如果您是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请务必通知您的监护人与您共同阅读本政策,并在您使用我们的产品及服务、提交个人信息之前,寻求您的监护人的同意和指导。
特别提示:
请监护人和儿童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政策和《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后,由监护人选择是否同意相关政策以及是否同意儿童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如果监护人不同意相关保护政策和本政策的内容或不同意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将可能导致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达到我们拟达到的服务效果,监护人和儿童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我们的产品、服务或相关的具体业务功能。
我们提醒您,仔细阅读本政策并确认了解我们对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特别是采用粗体字进行标注提示的部分。如您在阅读本政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权利请求等个人信息相关事宜的,请通过本政策披露的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为您作出解答。
一.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儿童个人信息
二. 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儿童个人信息
三. 我们如何保护儿童个人信息
四. 我们如何存储儿童个人信息
五. 我们如何管理儿童个人信息
六. 如何联系我们
七. 我们如何更新本政策及法律适用
一. 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儿童个人信息
1.1. 我们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与责任,在征得监护人的同意后收集和使用儿童个人信息。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中主动向我们提供您孩子的个人信息,表示您已经同意我们收集和按照本政策的内容使用您孩子的个人信息。
1.2. 您或您所监护的儿童在使用我们的产品与/或服务过程中,我们会收集和使用您或儿童的个人信息,具体的使用目的、收集范围以及拒绝提供的后果详见《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一节相关内容。
1.3. 如我们需要超出上述收集范围收集您或您监护的儿童的个人信息,我们将再次告知您,并征得您的同意。
1.4. 请您注意,当您提供了您孩子的个人信息,使得我们可以识别收集和处理的个人信息属于儿童个人信息时,我们将按照本政策处理此类儿童个人信息。在其他情况下,当我们无法识别且无法判断收集和处理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儿童个人信息时,我们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收集和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
二. 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让、公开披露儿童的个人信息
2.1. 我们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限制委托处理、共享、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情形。除基于儿童监护人的主动提交以向为儿童提供问诊服务的合作伙伴(如有,具体以服务界面披露的主体名称和联系方式为准)提供外,我们不会主动向第三方分享儿童的个人信息。除前述情形外,我们仅在儿童的监护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能与第三方分享儿童的个人信息。
2.2. 基于《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本政策所述目的,我们可能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二、我们如何委托处理、共享、转移、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部分所述情形下委托处理、共享儿童个人信息。我们会对受托方及委托行为、共享信息的第三方及共享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在与受托方的书面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禁止受托方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儿童个人信息,并要求受托方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们的要求处理儿童信息;
(2) 协助我们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3) 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我们反馈;
(4) 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信息;
(5) 不得转委托;
(6)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信息保护义务。
2.3. 随着我们业务的持续发展,当发生合并、收购、资产转让等交易导致向第三方分享您和儿童的个人信息时,我们将通过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告知您相关情形,按照法律法规及不低于本政策所要求的标准继续保护或要求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继续保护您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三. 我们如何保护儿童的个人信息
3.1. 我们非常重视儿童的隐私安全,并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具体保护措施请查阅《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三、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部分。
四. 我们如何存储和跨境提供儿童的个人信息
4.1. 原则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2. 对于所收集的儿童的个人信息,我们的保存期限为提供我们的产品和服务之目的所需的最短期限,并严格遵守法律及相关法规规定。
4.3. 当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停止运营的情形或您和儿童的个人信息存储期限届满时,我们将采取例如,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通知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五. 我们如何保障儿童的个人信息主体权益
5.1. 在儿童使用医院产品和服务期间,为了监护人和儿童可以更加便捷地访问、更正、删除相关个人信息,我们在服务中为监护人提供了相应的操作设置,您和您的孩子可以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的“五、我们如何保障您的个人信息主体权益”指引进行操作。监护人也可以通过我们提供的联系方式,来反馈和咨询相关信息。我们会在核实监护人反馈的问题后及时与监护人联系。请监护人理解,在核实过程中,我们可能需要监护人提供儿童账号、儿童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便在完成身份验证和核实问题后继续响应监护人的需求。
5.2. 请注意,若监护人和儿童要求我们删除特定儿童个人信息,可能导致该儿童用户无法继续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或产品和服务中的某些具体业务功能。 如监护人发现在未事先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的个人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会采取措施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六. 如何联系我们
6.1. 如您对本政策有任何疑问、投诉或建议,或您对于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任何权利请求的,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联系我们:
(1) 通过电话020-81048088与我们联系;
(2) 将你的问题发送至gzsyhosp@163.com;
(3) 邮寄寄到如下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1号行政楼8楼信息中心 张家增 收,邮编:510000。
6.2. 我们将在收到您的反馈后,尽快审核所涉问题,原则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处理完成。对于复杂的请求,我们可能会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会提前通知您并说明原因。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您认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或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来寻求解决方案。
七. 我们如何更新本政策及法律适用
7.1. 我们可能会根据我们的产品及服务的更新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适时更新本政策的条款,我们会在专门页面上展示最新修改版本,并将本政策的旧版本存档,供您和您孩子查阅。
7.2. 未经您和您孩子的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和您孩子按照本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
7.3. 由于我们的用户较多,对于重大变更,我们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我们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短信、或在浏览页面做特别提示、弹窗提示等方式,说明隐私声明的具体变更内容),具体详见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七、我们如何更新本政策及法律适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