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将高血压病等17种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129号):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除原有的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和精神分裂症外,增加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和情感性精神病等10种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本院没有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和情感性精神病申请资格,但申请确认后可在本院治疗。
参保人凡符合以下确诊标准的,需备齐相关的检查结果和连续一个月以上的用药治疗记录,由专科医师审核后,办理申请手续。不符合确诊标准或无相关资料的,请向专科医师咨询,由专科医师为您安排相关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符合初诊标准的,由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核批,在英东门诊六楼医保咨询服务窗办理网上申请手续。
(一)高血压病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2005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高血压诊断标准:非同日三次测量血压高于140/90mmHg;(2)除外症状性高血压;(3)有脑、心、肾、大血管和眼底改变的客观指标。
2.就“有脑、心、肾、大血管和眼底改变的客观指标”,对临床医师的指引如下:根据病人主诉的症状和体征,选择进行尿常规、血肌酐、心电图、胸部、眼底检查等与主诉相关的辅助检查。
有下列之一者(标准参照2005年《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在排除其他系统的疾病后,可认为符合“有脑、心、肾、大血管和眼底改变的客观指标”的准入标准。
(1)心电图、胸部X线或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心室、左心房肥大或扩大、心肌缺血、心脏传导阻滞;(2)尿常规显示蛋白尿或血肌酐升高等肾功能损害的相关指标;(3)眼底检查见眼底动脉狭窄、眼底出血或渗出、视网膜病变;(4)伴有糖尿病或高脂血症。
3.已确诊为高血压病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二)冠心病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须符合以下标准之一项,可确认。
(1)标准心电图ST段动态改变,或心电图有明确的心肌梗塞表现,或心电图运动试验阳性、或核素运动实验阳性;(2)超声心动图有典型节段性室壁运动异常,或室壁瘤改变;(3)冠状动脉造影或CT冠状动脉造影发现至少一支冠状动脉狭窄:≥50%;(4) 既往有明确的急性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或搭桥术病史。
2.已确诊为冠心病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三)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须符合以下标准:
(1)有明确的器质性心脏病病史;(2)症状: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端坐呼吸、劳力性呼吸困难、乏力、食欲不振及腹胀等;(3)体征:颈静脉怒张或肝颈静脉回流征阳性、肺部罗音、胸腔积液、心脏扩大、舒张期奔马律、肝脾肿大、外周水肿、腹水等;(4)心脏彩超提示心脏增大,伴或不伴EF值下降;胸片提示心影增大、肺淤血等。
2.已确诊为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四)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的准入标准
1. 初诊患者须符合以下标准:
(1)心脏瓣膜疾病病史及瓣膜替换手术史;(2)查体见胸部手术伤口疤痕,心脏机械瓣替换术后可在心脏瓣膜听诊区闻及金属瓣开闭音;(3)X线心脏照片可见金属瓣架,心脏彩超可探及人工瓣;(4)需抗凝治疗。
2.已确诊为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五)帕金森病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符合以下标准:
(1)具有以下典型症状的两项,其中A、B项为必备项:A震颤;B运动迟缓;C肌强直;D姿势反射障碍。(2)双侧肢体典型症状具有非同时起病或症状程度不一致的特点;(3)多巴制剂治疗有效;(4)排除帕金森综合征及帕金森叠加综合症。
2.已确诊为帕金森病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六)癫痫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符合以下标准:
(1)主要依靠癫痫患者发作病史及目击者所提供的发作时的表现。典型的症状为痫性发作,包括强直-阵挛发作、意识障碍、肌阵挛等;
(2)发作时脑电图有痫性放电。
2.已确诊为癫痫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七)糖尿病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须符合非同一天检测2次血糖达到下列之一:
(1)随机血糖≥11.1mmol/L;(2)空腹血糖≥7.0 mmol/L;(3)OGTT 2小时血糖≥11.1mmol/L。
2.已确诊为糖尿病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符合1987年美国风湿病学会(ACR)诊断标准四项或四项以上、病程两个月以上,可确认:(1)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病程至少6周;(2)有3个或3个以上关节肿,病程至少6周;(3)腕、掌指、近指关节肿,病程至少6周;(4)对称性关节肿,病程至少6周;(5)皮下结节;(6)手X光改变或经MR、关节镜等检查有活动性滑膜炎;(7)类风湿因子阳性或血清高滴度抗角质蛋白抗体(AKA)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CCP抗体)阳性。
2.符合上述诊断标准两项以上、病程在两个月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确认:(1)血清高滴度抗角质蛋白抗体(AKA)或抗体瓜氨酸多肽抗体(抗CCP抗体)阳性;(2)经MR或关节镜等检查手段确认有活动性滑膜炎。
3.已确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九)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按ACR1997年推荐的SLE诊断标准,参考1987年国内SLE诊断标准,符合下列诊断标准中的四项或四项以上,可确认。
(1)颧颊部红斑;(2)盘状狼疮;(3)光敏感;(4)口腔溃疡;(5)侵蚀性关节炎;(6)尿蛋白(>0 .5g/d)或尿细胞管型;(7)癫痫发作或精神病;(8)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9)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4000/mm3)或淋巴细胞减少(<1500/mm3)或血小板减少(<10万/mm3);(10)抗ds-DNA 抗体或抗Sm抗体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或梅毒血清反应假阳性);(11)抗核抗体阳性;(12)补体下降;(13)皮肤狼疮带试验(+)。
2.已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十)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符合以下标准:至少符合以下第(三)项和第(四)项,或者第(四)项和第(五)项。
(1)有乙型肝炎的病因基础;(2)有乙型肝炎的相关临床表现,如:乏力、纳差、恶心、腹胀、尿黄,伴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排除其他原因的脾大,无门脉高压;(3)肝功能ALT反复升高在正常上限2倍以上,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丙种球蛋白持续升高,胆红素异常,凝血酶原活动度降低,胆碱酯酶降低;(4)HBsAg阳性超过6个月;(5)肝组织病理炎症和(或)纤维化分级中度(G2S2)及以上。
2.已确诊为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十一)肝硬化(失代偿期)的准入标准
1. 初诊患者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有肝硬化的表现:
a.有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或代谢性肝病和长期饮酒等有关病史;b.有肝功能减退(纳差、乏力、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c.查体见肝脏质地坚硬有结节感;d.肝功能明显异常:血清总胆红素和结合胆红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凝血功能异常;e.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表现,如: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左右肝叶比例失调,肝外形不规则,脾大等;f.肝脏活组织检查见假小叶形成。
(2)有肝硬化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性腹水、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等。
2. 已确诊为肝硬化(失代偿期)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十二) 慢性肾小球肾炎的准入标准
1. 初诊患者符合以下标准第(1)项及第(2)至(5)项之一:
(1)有持续>1 年的蛋白尿、血尿、水肿,伴不同程度的肾功能不全和/或持续性高血压,或肾活检证实为慢性肾炎;(2)可有面色苍白,食欲不振,乏力倦怠,发育迟缓,营养不良等;(3)尿蛋白阳性,红细胞常>3~5 个/HP或尿中畸形红细胞>8000个/ml;贫血,血沉增快,血浆总蛋白降低;(4)双肾B 超可见双肾缩小,同位素肾图呈功能受损型;(5)排除继发性肾小球疾病及遗传性肾小球疾病。
2. 已确诊为慢性肾小球肾炎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十三) 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符合以下标准:
(1)慢性肾炎、糖尿病、高血压及其它可引起慢性肾脏疾病的病因;(2)尿毒症面容、乏力、失眠、食欲不振、皮肤瘙痒、尿素霜、水电解质及酸碱代谢紊乱、贫血、出血倾向、肾性骨营养不良、易发感染等;(3)代偿期实验室检查正常,失代偿期时血肌酐>133μmol,Ccr(GFR)<29ml /min或肾小球滤过率<60ml /min持续3个月以上。
2.已确诊为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
(十四)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准入标准
1.初诊患者符合以下标准:
(1)有慢性咳嗽、咳痰和(或)呼吸困难及危险因素接触史超过两年,每年持续超过三个月;(2)用支气管舒张剂后肺通气功能测定FEV1/FVC<70%,FEV1占预计百分比<80%,并排除支气管哮喘。
2.已确诊为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患者,须提供近一个月连续用药治疗并有明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