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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的通知

2015-10-13 11:29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孕期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系参保人员在因生育妊娠期间的产前检查中,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二、《项目》分为常规项目和备查项目。常规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备查项目指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具体情况建议检查的项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加项目,但不得删减。

三、各地应充分考虑生育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科学严谨对产前检查费用进行测算,原则上采用按孕次限额支付的办法,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标准。

四、协议医疗机构提供的产前检查服务费用,已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各地要加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审核,防止医疗机构减少必需的医疗服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从2015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1231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

 

常规项目: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

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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