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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2021-09-07 09:13 编辑:医保办公室 阅读次数: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尊敬的医保患者:

欢迎您来我院就医。我院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是医保定点医院。医患双方的理解是您在住院期间得到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的保证。因此请您在入院前,认真阅读《医保患者住院须知》,协助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1.办理入院手续时,请您出示医保凭证(社保卡、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入院通知等。出院结账时我们将您的住院收费数据通过信息系统传送到您当地的医保系统结算。凡未出示医保凭证的患者,只能按自费病人处理。如您是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请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2.请您认真阅读《自费项目同意书》,原则上每次使用前告知签署。入住病房时,协助做好身份确认等工作,并承诺提供的资料真实。如发现冒名顶替住院者,发生的全部费用自费结算,并通知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处理。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省有关规定,下列医疗费用,属患者自付范围:

1)起付标准(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需由患者自付;

2)“乙类”项目需患者先自付的费用,包括“乙类”的药品、材料及诊疗项目先自付的费用等;

3)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的费用,包括全自费的药品、检查及治疗的费用,超标准费用,以及超过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等;

4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耗材及项目;

5)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为共付段,按政策规定需患者按比例部分自付;

由于各地的医保政策不同,结算费用以当地医保局的规定及系统结算结果为准,具体规定详见各地的医保政策。

4.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由于各地的医保政策存在差异,最终以当地医保局的规定为准,具体规定详见各地的医保政策。

5.根据医保管理规定,住院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私自外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您承担。

6.如主管医生认为您的病情已经符合三级医院的出院标准但您拒绝出院,自出院医嘱日期之次日起,您的费用将自费结算。

7.出院带药,一般不超过7日药量。医保政策规定出院后的检查或治疗不能在该次住院费用中结算。

住院期间,如您对医保规定有疑问,请询问医务人员或医院医保办公室。医保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1048102。

以上各项,患者及家属已经阅知,并愿执行。

患者或家属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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