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费医疗挂钩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保障我市市级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合理医疗待遇,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第138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单位及广州市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穗公医〔1994〕第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级公费医疗的大病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门诊大病医疗待遇
(一)公费医疗经费支付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
1. 将以下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帕金森病、癫痫、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等。
2. 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及家属统筹医疗享受人员(以下统称公医享受人员)在指定挂钩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指定慢性病审核确认手续和治疗,按照普通门诊个人选定医疗机构就医有关规定执行。
3. 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经审批同意后,公医享受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指定慢性病待遇:
(1)公医享受人员按规定在指定挂钩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于指定慢性病相应二级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公费医疗经费按门诊比例支付。
(2)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公医享受人员,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病种一经选定,原则上两年内不予变更。
(3)每个病种每月累计不超过3个诊次,不设每诊次处方药费限额,每诊次药量不超过15天用量且每月累计药量不超过当月总天数用量,每诊次相应二级目录范围内的专科药品不超过3种。
(4)公医享受人员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指定慢性病待遇。
4. 指定慢性病的病种范围、准入标准、二级目录、具有诊断及治疗资质的挂钩医院机构名单参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具体由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另行公布。
(二)公费医疗经费支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
1. 增加血友病,重型β地中海贫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乙型肝炎,小儿脑性瘫痪,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病毒感染以及家庭病床等特殊病种。
2. 公医享受人员在选定的指定挂钩医疗机构进行相应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不受普通门诊个人选定的挂钩医疗机构限制。
3. 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经审批同意后,公医享受人员按以下规定享受特殊病种待遇:
(1)公医享受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属于相应二级目录范围、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公费医疗经费按住院比例支付。
(2)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公费医疗经费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重型β地中海贫血3000元,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6000元,慢性丙型肝炎3500元,慢性乙型肝炎600元,小儿脑性瘫痪560元,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病毒感染800元,家庭病床3500元,其他特殊病种不设每月最高支付限额。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4. 特殊病种范围、准入标准、二级目录、具有诊断及治疗资质的挂钩医疗机构名单参照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调整,具体由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另行公布。
(三)公医享受人员在选定的挂钩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同一天不超过2个诊次、每诊次药费限额100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记账结算。其他特殊人群的诊次及药费限额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住院大病医疗待遇
(一)公医享受人员因恶性肿瘤及尿毒症透析治疗住院发生的属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以及离休人员、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发生的属于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药费,不设住院每床日药费限额。
(二)公医享受人员在挂钩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期间因病情需要发生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药费,超过每床日药费限额的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70%比例支付。
(三)一个年度内,公医享受人员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或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特殊材料和服务设施超过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以上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60%比例补助;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的不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50%比例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0万元。
三、特殊材料医疗待遇
(一)公费医疗经费支付公医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各种材料费用,不区分国产与进口,由公费医疗经费按门诊或住院比例支付。
(二)公医享受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属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目录中的乙类项目、且公费医疗经费未规定最高支付限额的材料,单项费用高于3000元且不超过50000元的,个人应先自付10%;单项费用高于50000元的,个人应先自付20%;其余部分由公费医疗经费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先自付比例为零。
(三)公医享受人员在挂钩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材料费用纳入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人工晶体1800元/个,心脏起搏器50000元/台,血管支架30000元/个,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公医享受人员实际发生的特殊材料费用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费用纳入公费医疗经费支付范围;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由公医享受人员个人负担。
四、具体经办操作办法及新增特殊病种操作办法由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制定。
五、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并根据本区(县级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六、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公费医疗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