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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温馨提示

2012-02-21 09:50 编辑: 阅读次数:

一、工伤职工需工伤治疗、旧伤复发治疗就医的在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工伤职工需工伤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的在我市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工伤职工需劳动能力鉴定诊断的在指定诊断医疗机构办理。正常参保缴费的可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在医院记帐结算工伤医疗费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经广州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二)已经市劳鉴委确认了工伤医疗(康复)期;

(三)用人单位正常参保缴费。

三、为保障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待遇,请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工伤保险费后的工伤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自用人单位为全员补缴工伤保险费用及滞纳金或罚金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职工需后续治疗或在工伤治疗期间,请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医疗待遇将得不到保障。如工伤职工的权利受到侵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五、工伤待遇能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我市各级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确认。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对工伤待遇能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疑问的,请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咨询。

六、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的工伤职工,可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向单位所在区的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先行支付申请手续。

七、现正在治疗的工伤职工如未申请确认工伤医疗期(含旧伤复发医疗期)的,请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医疗期。

(一)广州市老八区参保的,到梅东路28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

(二)花都区参保的,到公益大道兰花路3号楼204、205;

(三)番禺区参保的,到市桥街平康路48号3号楼1楼;

(四)从化市参保的,到街口街河滨南路43号人社局1楼;

(五)增城市参保的,到荔城街挂绿路25号人社局2楼。

八、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上广州医保管理网(www.gzyb.net)查询。

九、办理工伤医疗(康复)期等业务的申请表格可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hrssgz.gov.cn)下载。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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